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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政绩观错位行为要受哪些党纪处分?

日期:2026-04-01 信息来源: 浏览量:


十五五开局之年,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接连释放驰而不息抓作风的强烈信号,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,自觉按规律办事,坚决克服急功近利、弄虚作假、盲目蛮干,以实事求是、求真务实、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,让一切发展植人民需求的沃土,让每项政绩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。

政绩观错位,侵蚀党的肌体、破坏发展生态、伤害民心民意,必须靶向施治、多措并举。以下这些政绩观错位行为,将会受到党纪处分。

一、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

一)表现形式

违背客观规律、背离群众意愿,盲目提出不符合发展阶段、区位实际的目标任务,造成国家资源巨大浪费、资金巨大损失工作谋划不到位,决策论证不科学,盲目铺摊子、上项目,造成项目烂尾等。

(二)条款规定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七条规定: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二、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

(一)表现形式

树个人形象,捞政治资本,急功近利、贪图虚名,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,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、发展机遇浪费,透支一个地区、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,严重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,背离高质量发展的要求。

(二)条款规定
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:对一切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和“政绩工程”的行为,要严肃追责问责,依纪依法处理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七条规定: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
三、新官不理旧账

(一)表现形式

以岗位调整为借口,对一些前任留下的遗留问题、未竟承诺、历史欠账、矛盾纠纷,或视而不见、束之高阁,或推诿扯皮、击鼓传花。

(二)条款规定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: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,贯彻执行、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重大损失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,消极回避、推卸责任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,关键在落实,核心在行动,最终要体现在干事创业的实际成效上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政绩观错位的严重危害,深入查找政绩观方面存在的问题,从党性上找差距、查根源、强修养,及时纠偏纠错。


信息来源:共产党员微信(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pJainkzxdiqzzTqyD8S7kQ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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