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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干部因私出国(境),这些纪律规矩需注意!

日期:2026-05-09 信息来源: 浏览量:


规范党员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,是从严管党治吏、严明纪律规矩的重要抓手。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清醒认识到,因私出国(境)绝非个人小事、私事,而是关乎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的大事、要事,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,自觉守住纪律底线。

一、审批先行,“说走就走”要不得

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,应按照组织、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“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、前往港澳通行证,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(边)境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
二、公私分明,不搞“搭车游”

必须严格划清因公、因私界限,严禁以因私名义出国(境)从事公务活动,严禁借公务之机“搭车”旅游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“以考察、学习、培训、研讨、招商、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
三、按批出行,行程路线莫“加戏”

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行程路线、起止时间、目的地出行,不得擅自变更路线、绕道前往其他国家(地区)、延长停留时间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“虽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、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(境)行为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”

四、保持联络,不做“断线风筝”

在国(境)外期间必须与组织保持有效联络,重要情况及时报告,不得失联失管。

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(境)管理的通知》规定:“因私出国(境)的党员干部,在国(境)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,每季度要把在国(境)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,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。”

五、按期回国,别有“拖延症”

因私出国(境)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,应在回国(境)后10天内,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。

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(境)管理的通知》规定:“因私出国(境)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,应在回国(境)后10天内,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。”


信息来源:共产党员微信(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PQgKqfgOJ5GHYN81PGRB0g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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